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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統股份:未來三年(2024年-2026年)股東回報規劃

        作者:佚名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 更新時間:2024/4/30 9:16:36 | 【字體:

        新疆國統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2024-2026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健全和完善新疆國統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股東回報及分紅制度,積極回報股東,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 號)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23〕61號)的規定和精神要求,股份公司董事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公司未來三年(2024-2026)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規劃制定的考慮因素

        股份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在綜合分析股份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股東要求及意愿、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股份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以及發展所處階段、目前及未來的盈利能力和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經營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科學、持續、穩定的回報機制,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  規劃的制定原則

        (一)股份公司應積極實施連續、穩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和股份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證股份公司正常經營發展的前提下,為股份公司建立持續、穩定及積極的分紅政策;

        (二)股份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股份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情形并按照股份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三)本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關利潤分配的規定;

        (四)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

        第三條  股份公司2024-2026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一)股份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和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股份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當股份公司滿足相關制度規定的現金分紅條件時,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考慮股份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合理因素。股份公司原則上按年度進行利潤分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股份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二)股份公司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

        1.股份公司當年實現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股份公司應當采取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最近三年以現金形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合并報表數)30%。

        2.股份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債務償還能力、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和投資者回報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股份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股份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股份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股份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4股份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股份公司股票股利

        股份公司經營情況良好,且董事會認為股份公司股票價格與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四條 規劃的制定周期及審議程序

        (一)規劃以每三年為一個制定周期。

        (二)審議程序

        1.股份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股份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充分聽取中小股東訴求和獨立董事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后,經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2.股份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方案。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份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股份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股份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4.股份公司當年度盈利但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分紅預案的,股份公司應就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使用計劃進行說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條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劃由股份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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